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2012年财政年度施政报告指出,“基于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选举、2014年第四任行政长官选举的日渐接近,特区政府决定,把处理《澳门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修改问题,作为明年施政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明确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具体程序,行政长官于2011年11月17日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吴邦国委员长,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酌定是否需要对《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解释。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程序步骤,包括相关修正案(草案)应由澳门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
随后,特区政府展开了为期一个月(2012年1月1日至31日)的首阶段听取意见活动,对是否需要修改两个产生办法及相关问题,集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行政长官根据《澳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参考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于2012年2月7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有必要在《澳门基本法》的框架内,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而特区政府所收到的意见书亦已作为附件全部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规定,“一、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一条关于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规定维持不变,澳门基本法附件二第一条关于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议员、间接选举的议员和委任的议员三部分组成的规定维持不变。二、在不违反本决定第一条的前提下,2013年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可按照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决定》同时指出,“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都应当符合澳门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并遵循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有利于保持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政治制度的稳定,有利于行政主导政治体制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兼顾澳门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发展等原则。”
特区政府根据《澳门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和《决定》的相关规定,公布了《政制发展咨询文件》,就修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本地选举法相关规定,展开公开咨询。除了主动接触社会不同界别和市民,听取他们的意见外,特区政府亦密切留意各类媒体有关政制发展问题的报导、评论和民调等,以全面掌握民意。在为期45天的咨询期间,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和广大市民踊跃发表意见,特区政府共收到各类意见和建议165,247份。
公众咨询期间,社会各界就修改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应坚持的原则和方案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讨论,形成了更为广泛的共识。关于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社会的主流意见是清晰的。
关于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在特区政府收集到的153,092个意见中,有133,431个意见认为应增加行政长官选委会委员名额至400人。特区政府认为,社会各界对适当增加选举委员会人数已达成普遍共识,在保持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制度框架下,适当增加选委会的委员名额,可进一步扩大选委会的代表性。
在收到54,100个有关新增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的意见中,亦有28,362个意见主张将新增加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名额更多地分配给专业界、劳工界、社会服务界等界别,这是大多数人支持的方案。特区政府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目前四大界别中第二界别和第三界别所代表的社会阶层人数已扩大,其在选委会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低,将新增名额更多分配给这两个界别,是中产专业人士及社会新兴阶层希望扩大政治参与的诉求,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也是实现均衡参与的需要。
关于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在特区政府收集到的159,837个意见中,有138,251个意见认为直选和间选议席应各增加2席,而委任议席维持不变。特区政府认为,增加直选议席和间选议席各2席,但又不改变委任议席的名额,有利于吸纳更广泛阶层人士的均衡参与,使选举能充分反映民意及代表各界利益,为培养政治人才创造条件,为有利于公共事务的人士提供参政平台,有利于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识和政治能力,为政制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上述主流意见完全符合《澳门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和《决定》,在推进澳门的政制发展的同时,亦能确保特区的长治久安,繁荣稳定。
基于此,特区政府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举委员会共4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工商、金融界120人,文化、教育、专业等界115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115人,立法会议员的代表、市政机构成员的代表、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5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条规定,“不少于66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由33人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14人、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12人、委任的议员7人。
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特区政府只获授权修改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如果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未能作出修改,则继续分别适用目前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的产生办法;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或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如作出修改,该修正案将成为附件一或附件二的组成部分;此后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进一步修改前,将继续适用上述修改后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条就此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