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食品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地共同面临和关注的问题。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影响民生和公共安全体系以至社会稳定,以及由于本澳食品安全法规和权限分散、监管存在交叉或空白等问题,澳门特区政府于二零零八年成立了“食品安全统筹小组”,并于去年年底进行立法咨询。
在参照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引,借鉴中国内地、香港、台湾和新加坡等地有关食品安全立法的经验,以及吸收公开咨询中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特区政府草拟了《食品安全法》法案,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及应对措施,以及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机制作出规范。
法案规定,除药物、中成药及法律规定在中药房内专门出售的中药材另有特别规范外,法律适用于所有食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在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对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使用。
法案建议,民政总署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统筹工作,有权对所有生产经营食品的地点或场所进行监察、调查及处理食品安全事故、采取防控措施,或建议行政长官针对某类行业、场所或食品等采取防控措施,并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法案将食品安全有关的权限集中由民政总署行使,但不影响法律赋予其他公共实体的职权。其他公共实体发现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时,除须依法作出必要的处理外,尚应立即通知民政总署,以便其依职权采取行动。
法案也订定了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预防及控制措施。法案规定,经民政总署建议,由行政长官批示核准食品安全标准。民政总署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监测及评估,当发现存有食品安全风险时,一方面须向公众发出警示,而另一方面则须命令采取相应的召回食品、暂停场所运作、扣押、销毁等防控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采取措施时均须遵守必要、适度及与既定目标相符的原则,且一旦证实不再存有食品安全风险时,有关措施须立即予以解除。
澳门现行法律关于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犯罪,由《刑法典》及第6/96/M号法律《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规范。法案统合了上述法律当中涉及食品犯罪的规定,以配合现时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如针对目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订定了“生产经营有害食品罪”。法案还针对法人犯罪订定了主刑和附加刑,并适用于《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犯罪,填补了《刑法典》未有对法人犯罪作出处罚的空白。此外,法案也规定了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及其罚则。
法案最后亦规定,对此法案未特别规定的事宜,补充适用《刑法典》、《行政程式法典》及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一般制度及程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