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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与节能基金背景资料

环境保护局
2012-03-1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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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本澳环保、节能工作,鼓励商业企业、社团使用具环保、节能效益的设施和设备,特区政府在2011年透过第21/2011号行政法规设立环保与节能基金,同时透过第22/2011号行政法规设立“环保、节能产品和设备资助计划”,并于2011年9月12日开始接受申请。

为筹备设立环保与节能基金及其相关的资助计划,运输工务司司长于2009年9月透过批示设立环保与节能基金筹设小组,由环境保护局推进环保与节能基金之筹设工作。环境保护局在推进筹设的过程中,曾向相关部门例如港务局、能源业发展办公室、交通事务局、科技委员会等征询意见;在环保与节能基金成立后,环境保护局除了向环境咨询委员会和多个社团收集意见外,还举办了多场讲解会,向不同团体介绍基金的运作。

设立环保与节能基金之目的,是希望资助本澳的商业企业及社会团体购买、更换环保节能产品及设备,以提高其环保能力以及引进环保技术、设备,务求进一步推动环保工作以及环保产业的发展。环保与节能基金的启动资金为澳门币2亿元,而“环保、节能产品和设备资助计划”为环保与节能基金设立后的首个资助计划,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资助的对象为商业企业和社团,每次申请获批后,可获批给的资助为所购买或更换产品和设备总额的80%,最高资助金额为澳门币50万元,批给资助的申请获批之日起计1年内有关申请人不得再次提出申请。而申请顺序会根据环境保护局的收件登记编号依次排序及处理。

环保与节能基金受行政长官监督,由环境保护局向基金提供技术及行政支援。基金架构包括行政管理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批给资助的申请作出决定,以及对资助申请进行分析,并对批给资助与否发出附依据的意见。此外,环境保护局具职权监察,有权监察资助规章的遵守情况,以及受益人是否将获批的资助款项用于批给批示所指的用途。同时,环境保护局有权要求受益人就监察行为提供必要的协助。

行政法规规定,申请人须向环保与节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以及附同所需文件向环境保护局提交。为使商业企业和社团能因应自身需要选购合适的环保节能产品,法规容许申请者自行在市场上选择合适的产品,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环境保护局,由局方人员整理资料并作前期跟进,再将申请卷宗交基金的评审委员会作技术性的综合分析,继而对批给资助与否向行政管理委员会发出专业意见,以便作出批给决定。

截至本年2月28日,共收到超过200个申请,有关审批工作亦按序进行,而申请项目以节能照明产品占最多,其次为除油烟设备、节水器具、电磁炉等。

未来,将定期检讨环保与节能基金的资助范围、资助对象、运作状况和成效,一方面完善基金的运作,另一方面透过不同手段全力推动社会实践环保、节能行为,致力构建成绿色低碳城市。

申请所需文件

商业企业

 由企业的法定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 列明拟购买或更换的产品和设备的市场价格的文件,该等文件须于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内发出(注意:申请人于提出申请之时,必须仍未购买列于报价单内拟购买或更换的产品或设备);

 拟购买或更换的产品和设备的说明文件或相关资料;

 营业税申报书(M/1表格)影印本或财政局发出的开业声明书;

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由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发出的商业登记证明(如企业由法人商业企业主经营);

 由财政局发出的申请企业未因最近五年内结算之税捐、税项及任何其他款项而结欠澳门特别行政区债务的证明文件;

 其他文件。

社团

 由社团的法定代表签署的申请表;

 列明拟购买或更换的产品和设备的市场价格的文件,该文件必须于提交申请前一个月内发出(注意:申请人于提出申请之时,必须仍未购买列于报价单内拟购买或更换的产品或设备);

 拟购买或更换的产品和设备的说明文件或相关资料;

 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在该局存有纪录证明书;

 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社团章程影印本;

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其他文件。

申请流程简介

1. 申请卷宗将根据环境保护局的收件登记编号依次排序及处理;

2. 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并经初步点算所提交的文件后,发出申请收据,并于十个工作日内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有条件组成卷宗及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分析,以及就有关申请之收件登记编号及排序作出通知;

3. 环保与节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自申请资料交齐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就批给与否作出决定且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4. 申请人倘收到批给通知,须提交已购买或更换有关产品或设备的声明书及发票、产品和设备的说明文件或相关资料;

5. 收到批给通知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流程简介”第4点中所指的文件后,30日内将获发资助。

备注

1. 环境保护局具监察职权,包括监察受益人是否将获批的资助款项用于批给批示所指的用途;

2. 环境保护局可应行政管理委员会或评审委员会要求,于申请程序的任何阶段要求申请人提交认为必需的其他文件、报告或资料,在申请人未补交相关文件之前,申请卷宗被视为资料未齐;

3. 如申请卷宗因可归责于申请人的原因而搁置逾30日,则视为放弃申请;

4. 在申请资助的程序中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获得资助者,申请人有可能被取消资助外,并须依法承担倘有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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