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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本地区选举法相关规定的建议》单张

法务局
2012-03-1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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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和澳门特区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维持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由直选议员、间选议员和委任议员三部分组成不变的前提下,可按照基本法及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两个“产生办法”,以及本地选举法相关规定的修改意见,特区政府由3月10日至4月23日进行公开咨询。

法务局特别印制了《关于修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本地区选举法相关规定的建议》单张,帮助市民了解有关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等内容。

市民若想了解更多有关上述单张内容,可于法务局法律讯息站索取有关单张或于法务局网站www.dsaj.gov.mo下载。法律讯息站设于本澳多个地点,包括民事登记局、各民事登记分站、各卫生中心、仁伯爵综合医院、镜湖医院、物业登记局、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各公证署、财政局、身份证明局、邮政局、劳工事务局、澳门大学、理工学院、成人教育中心、电力公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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