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31日就《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后,特区政府展开了为期一个月的听取意见活动(2012年1月1日至31日),就“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果需要修改,修改应坚持甚么原则?怎样修改?”集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至1月31日,政府共收到2,692份意见书,包括电邮1,441份、座谈会发言210份、传真332份、邮寄285份、电话17份及亲身递交407份,当中共有66份提供意见者表示不愿将其意见公开。日前政府已完成对上述意见的整理分析工作。
在上述意见中,绝大多数认同有必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大多数意见认同政制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政制发展的决定权在中央;维持立法会由直选、间选和委任议员组成,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基本制度;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社会各界均衡参与。
在“怎样修改”问题上,涉及立法会和行政长官两个产生办法的多方面意见。
关于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
多数意见认为,应以等额方式适当增加立法会直接选举及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席,而委任议员名额不变,以吸纳更广泛阶层人士的均衡参与,使选举能充分反映民意及代表各界利益;为政治人才培养创造条件,为有志于公共事务的人士提供参政平台,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公民意识和政治能力,为政制发展奠定更为坚实的基础。至于如何增加则有不同看法,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议员应等额增加多少,以及对于增加的间接选举议员应在界别分配中如何作出调整等等。也有意见认为,2013年第五届立法会的直选、间选及委任议员的名额均无需修改。还有意见认为,应该只是增加立法会直选议员的名额,而不增加间选议员的名额;在增加直选议员的同时减少非直选议员的名额,从而使直选议席达到全体议员的半数;以及逐步过渡到全体立法议员均由直选产生。另外,有意见认为,在增加立法会间选议员的同时,应适当调整间选议员的界别划分和完善选举方式。
关于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
多数意见认为,应适当增加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名额,从而进一步体现选举委员会的广泛代表性、提高行政长官选举的民意基础。至于应增加多少名额则有不同的看法。同时,对于新增选举委员会委员的分配和界别划分亦有不同的看法,包括应使青年人有较多的机会,更多考虑专业界、劳工界、社会服务界等界别人士。也有意见认为,2014年行政长官选举,应将选举委员会改为提名委员会,并由其提名,让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一人一票选举产生。
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参考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主流意见,于2月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有必要在《基本法》的框架内,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而特区政府所收到的意见书,亦已作为报告的附件,全部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