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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局为追溯残津之申请人提供便利措施

社会工作局
2011-09-07 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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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局就申请残疾津贴及追溯2009年及/或2010年津贴的申请事宜,听取了各方意见后,检视有关的申请程序,冀能为申请人在办理手续时提供便利。

根据规范发放残疾津贴的第9/2011号法律,在2009年及2010年的其中一年或两年身患残疾、且属澳门特区永久性居民的残疾人士,在2011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申请残疾津贴,并获批准将可获发一份或两份额外津贴。因应法律规定上指的残疾状况,须以适当的证据方式予以证明。故此,申请追溯该两年津贴的残疾人士,除递交经填妥的申请表外,须连同证实其在2009年及/或2010年身患登录于「残疾评估登记证」的残疾类别的证明,包括医生证明或其他能证实有关情况的文件,例如康复机构发出的证明等。

为了进一步便利申请人办理手续,社会工作局决定凡申请追溯津贴的人士,包括是「残疾评估登记证」的持有人,以及未获发「残疾评估登记证」的津贴申请人士,若未能在提交追溯申请表格时,具备上述残疾状况的证明,局方将暂时接纳其申请,并将检视其递交的文件或待申请人评估确定后,视乎有关残疾状况能否同时用以判断其在2009年及/或2010年已经存在,如是将可获豁免提交残疾证明,否则另行通知申请人补交所需的证明文件。

社会工作局采取相应的措施,为配合申请人在本年12月31日或之前提出追溯申请的安排,同时亦呼吁申请者须查阅有关的申请要点,备妥所需的递交文件,以亲临、邮寄或授权他人办理的方式办理申请手续,避免因文件不全而无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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