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内地及美国早前已实施新的摩托车排放标准,为此,环境保护局按照第1/2008号行政法规《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之相关规定,对法规附件的参数表作出修改,已于去年11月29日经行政长官批示核准,并于本年9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第1/2008号行政法规《进口新重型及轻型摩托车应遵守的气体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环境保护局须对有关法规之附件二所载的参数表进行检讨及提出修订建议。鉴于摩托车尾气排放为本澳其中一个主要移动空气污染源,本澳摩托车数目亦呈上升趋势,因此,检讨现行法规对控制摩托车尾气排放有一定作用。
该法规参考了内地、美国、日本、台湾及欧盟之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进口本澳之摩托车,必须符合上述五地中的任一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鉴于内地及美国早前已实施新排放标准,局方于去年在完成检讨第1/2008号行政法规附件二的参数表后,行政长官于 2010年11月29日作出第356/2010号批示予以核准。有关批示内容为修改第1/2008号行政法规附件二的表一(中国)及表二(美国),生效日期为2011年9月1日。
为配合国家颁布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提到“逐步实现统一采用优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汽车燃料、船舶燃油与排放标准,力争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量”。环境保护局未来会继续积极配合有关规划,订定与邻近地区相近之标准,并会与相关部门及交通运输业界加强合作,合力改善区内的空气质素。此外,亦会针对新进口及在用车辆进行研究及制订相应的措施,在未来的日子将会陆续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