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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界法人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社会工作局
2011-08-24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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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委员会通知:根据经第9/2008号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全文的第12/2000号法律通过的《选民登记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凡已获确认属于社会服务界的法人应最迟于每年九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年度总结报告送交社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地址为西坟马路六号社会工作局总部)。

另外,按照同一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在九月三十日或之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的法人选民,如在随后的五个历年内再次不提交年度总结报告,自下一个选民登记册完成展示之日起中止其法人选民登记的效力。

年度总结报告的格式要求及其他相关事宜,可浏览社会工作局网页http://www.ias.gov.mo社会服务界法人总结报告须知专题网页。如有垂询,请致电8399 7526与社会工作委员会秘书杨先生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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