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于2006年初向九澳新油库的土地申请人发出施工准照,当事人之后亦有持续向政府申请工程准续期。期间,政府要求土地申请人须向政府提供必须的资料,以便完成土地批给程序,当中包括向提供有关九澳油库储备能力已呈饱和状况等的文件证明。
然而,由于政府一直未收到有关文件,因此于2008年决定暂停有关土地批给程序;同年10月,政府亦不再接受该公司的工程准照之续期申请,工程因没获发续期准照而必须停工。翌年,负责九澳新油库的燃气计划之编制和指导工程师去信局方,声明其已放弃参与该项目的编制和工程指导责任;根据现行法例规定,在没有相关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工程不得施工。
鉴于该公司至今仍未向政府提交所需资料,无法完成土地批给程序,因此,亦令政府难以进一步跟进与油库工程有关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