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公报今(27)日刊登第384/2010号行政长官批示,公布《领导及主管人员行为准则──义务及违反义务时的责任》。批示指出,领导及主管人员应具备一系列公务人员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以及因应领导及主管人员职务特性而固有的特别义务。根据各项义务的内涵,可归纳为「忠诚有礼」和「无私正直」两大部分。
根据批示,「忠诚有礼」就是忠于法律以至社会规范,努力提升自身的能力,有效处理与上下级以及市民的关系,形成相互协作的关系网络,既能做到协助上级制定政策及确保其执行,又能有效管理本身负责的组织,更能维护政府的形象,最终的目的是谋求「公共利益」。为此,《领导及主管人员通则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对领导及主管人员这三个方面作出规范:1)协助制定政策及确保其执行;2)有效管理负责的组织;3)维护政府的形象。
为了确保领导及主管人员坚持正直的操守,免受利益关系的影响,以履行无私的义务,相关法律进一步从领导及主管人员在利用职务信息、与其他人或组织形成利益关系,以及不正当财产的累积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其他的义务,包括保密、回避及申报财产等。
同时,该批示亦明确指出领导及主管人员违反义务时除了可能负上纪律、特定、终止委任、民事及财政责任外,还可能须要承担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忠诚有礼」及「无私正直」这两大部分义务是领导及主管人员对自身、对组织及对社会的行为的道德基础,是政府施政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更是维护组织威严和政府形象的最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