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会日前完成讨论《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制度》法案,法案修订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的年资奖金、房屋津贴及家庭津贴的制度,并调整其金额,以完善公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及简化相关的行政手续。
在年资奖金方面,法案建议由目前每份澳门币一百九十元增至澳门币五百元。法案并建议取消现行最多收取七份年资奖金的限制,使实际在职或处于赋予收取薪俸权利的法定状况的属退休及抚恤制度供款人的公务人员,凡服务每满五年,均有权收取一份年资奖金。
在家庭津贴方面,法案建议由目前直系血亲尊亲属及配偶每月澳门币一百七十元,以及直系血亲卑亲属每月澳门币二百二十元,一律增至澳门币四百元。法案并建议十八岁至二十四岁的卑亲属的津贴的发放视乎是否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 在学;2) 每年收取的回报、租金、定期金或其他收益不超过相当于薪俸表六百点的金额。此外,亦免除了公务人员为维持发放该津贴须每年办理的行政手续,然而须在不再具备收取的条件后十五日内向相关部门作出通知,如不通知属严重违纪行为。
在房屋津贴方面,法案建议由目前向合乎资格的公务人员发放澳门币一千元的房屋津贴,改为向所有公务人员每月支付澳门币一千五百元,但居住在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任何其他公法人财产的房屋者或每月收取租赁津贴者除外。同时,免除要求公务人员“应在澳门居住”的规定,以及取消散位人员须于实际及连续服务超过六个月方可获发津贴的规定,自开始职务翌月起即获发津贴。另外,免除公务人员为维持发放津贴而须每年办理的行政手续。
此外,法案亦建议发放法案所规范的报酬的应遵行政程序,得以行政长官批示修改。并且法案建议废止所有与法案相抵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