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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向四公共部门发出劝喻

廉政公署
2010-08-04 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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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8月14日第10/2000号法律(《廉政公署组织法》)第4条第12项,廉政公署有权直接向有权限的机关提出劝喻,以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或行政程序。

廉政公署经深入调查后,早前完成了四宗个案的相关调查及分析工作,并向四个公共部门发出劝喻,分别为:

1) 第001/RECOM-OP/2010号劝喻(清拆僭建);

2) 「劳工事务局」人员到「澳亚卫视」巡查「非法劳工」事件之调查报告

及第002/RECOM-SEF/2010号劝喻;

3) 关于「港务局」职员投诉的调查报告及第003/RECOM-OP/2010号劝喻;

4) 咨询参与「试药计划」的结论报告及第004/RECOM-CE/2010号建议(劝喻)

上述劝喻和建议已上载至廉政公署网页www.ccac.org.mo (最新消息 / 公署向行政部门发出的劝喻)。

廉政公署将继续强化处理行政申诉的能力,对公共部门的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作出监察,一方面保障市民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确保公共行政的公正、合法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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