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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回覆议员有关失业保障及外雇书面质询

新闻局
2009-01-16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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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事务局表示,特区政府致力创造条件让本澳居民具有能力胜任管理阶层的职位;并将积极研究采取措施,鼓励大型企业自行培养本地管理人才。

劳工事务局局长孙家雄及代局长林美美分别就立法议员李从正、梁玉华及关翠杏的书面质询作出回应。孙家雄表示关于对担任管理层的外地雇员设定聘用年期限制的问题,政府一直以来都有切实执行,企业如有需要为到期的管理层外地雇员续期时,政府都会严格作出审批,而审批标准与其初次申请时完全一样。

他指出,为了应对金融海啸的威胁,保障本地居民的就业情况在比较困难的时期仍能保持稳定,特区政府推出的有关削减及限制外地雇员的三项措施,亦是根据经济及就业环境的变化,紧贴市场脉搏,恰当地执行外雇退场机制。

孙家雄表示,根据治安警察局、社会保障基金及人力资源办公室等部门提供的数据综合编制,并于劳工事务局网页定期公布的「聘用外地雇员企业 / 实体的雇员数目」资料,显示2006 年第4季有聘用外雇但没有本地雇员供款资料的企业有189间,共聘用603 名外地雇员。在这189 间企业中,近六成只聘有1 名外雇,而外雇人数在2 至10 人之间的约占三成半,至于聘用10名以上外雇的则占企业总数的7% 。

孙家雄强调,增加施政的透明度是特区政府施政的目标之一,公布聘用外地雇员企业的资料,目的就是让公众知悉输入外地雇员的实际情况,因此,对于一些容易引致误解的地方,行政当局在作出公布时均会作出适当的注解。而一切有助施政透明的建议和方法,行政当局都会乐于听取和考虑,并会对其可行性进行审慎的分析及研究。

林美美表示,为提高就业配对的成效,避免有关服务被不当使用,以及增加工作的透明度,该局在招聘登记服务方面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严格要求登记招聘人士确保获聘者将为招聘公司的直接雇员;登记招聘人士必须清楚列明面试的地点、公司的名称,以及获聘者实际的工作地点;强制招聘机构的联络人必须为公司雇主或雇员;如招聘机构表明登记之目的为申请外地雇员,必须作出声明等。

林美美指出,审批输入外地雇员的申请是有既定的、严格的标准和程序,其中申请人聘用本地雇员的诚意,仅为考量因素之一。 事实上,由于该局的就业服务并不是本澳唯一的招聘雇员渠道,因此人力资源办公室在审批外地雇员申请时并不会单一考虑申请人在该局的招聘成效。

她强调,该局与人力资源办公室一直保持紧密联系,并设有良好的沟通机制进行讯息通报和交换。为配合审批外雇的工作,该局一直为该办公室提供24小时开放的互联查询系统,让其可按设定的条件,在系统中及时掌握申请聘用外雇者在该局的登记招聘及配对的记录,并可将该等资料,作为衡量申请者是否确实遵守《就业政策及劳工权利纲要法》的规定、及是否符合其他输入外地雇员申请条件的参考依据。

※质询及回覆全文见立法会网页 (http://www.al.gov.mo/ );编号398/III/2007、 456/III/2008及626/II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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