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法典》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主体须指定一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常居所的自然人作为税务代理人,以代表纳税主体履行从属义务及行使权利,包括提出行政申诉在内的各项合法权利。
需要指定代理人的特定情况
财政局提醒自然人纳税主体留意,按照《税务法典》的新规定,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居住,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住但在同一历年内连续或间断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超过183日,该自然人纳税主体须指定一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常居所的代理人。倘自然人纳税主体选择使用电子方式接收税务通知,可获免除指定税务代理人。
处于正常营运状态的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实体的纳税主体,不须指定税务代理人;但处于终止活动的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实体,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无住所、实际管理机关或常设机构但有收益的法人及法律上的等同实体,须指定一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常居所的代理人。
三个服务地点可递交登记表
指定税务代理人需获税务代理人本人的明确接受,而代理人的指定、废止指定或放弃指定,纳税主体或代理人需递交“税务代理人登记表”进行申报方产生效力。该登记表可从财政局网页https://www.dsf.gov.mo/zh-hant/all-download 下载,递交登记表时须出示纳税主体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本,所需文件之详情请查阅该登记表背页“填表须知及指示”,填妥后于办公时间内前往财政局下列任一服务地点递交:
(一)南湾财政局大楼地下-税务接待;
(二)慕拉士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三)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税务接待。
倘公众对《税务法典》有任何疑问,欢迎浏览专题网站 https://cf.dsf.gov.mo 或致电税务查询热线2833 6886。财政局并呼吁公众,协助提醒亲友留意《税务法典》的相关重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