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下旬,有境外電信詐騙人士計劃在澳門租用住宅設立電話詐騙窩點,以便透過遠程操控,冒充內地公檢法、政府部門及電訊供應商人員,以涉嫌違法為由,大規模撥打電話誘騙被害人轉賬。為實施犯罪,相關人士指使甲在澳門租賃單位並安裝設備,甲隨後聯繫友人乙,要求其協助物色租屋人選及在單位內設置設備。乙找來丙負責承租單位,並安排具備電腦網絡知識的丁安裝調試設備。在四人的共同協助下,該境外電信詐騙人士成功詐騙至少合共1,360,699.31澳門元、4,373,500.00港元及18,260,211.01人民幣。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四人以直接共同正犯,以彼等既遂方式觸犯二十二項「相當巨額詐騙罪」、九項「巨額詐騙罪」及十項「詐騙罪」,罪名成立,合共判處每人十五年實際徒刑,並須以連帶方式賠償被害人損失。四人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裁定上訴理由部份成立,改判甲十年實際徒刑、乙八年實際徒刑、丙及丁各六年實際徒刑,剔除部分因罪名被開釋而無須支付的民事賠償,並維持原審判決中民事部分的其餘裁決。
甲及乙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出現明顯錯誤、違反疑罪從無原則及量刑過重等瑕疵。
終審法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規定,當案中罪行只可處以十年以內的徒刑,對獲中級法院確認初級法院裁判的裁決就不能再提起上訴,只有就兩審法院裁決有差異的問題才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因此,即使中級法院在量刑方面較初級法院為輕,根據上述規定仍可就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在本案中,中級法院確認了二十二項「相當巨額詐騙罪」中的十七項,並重新就該十七項「相當巨額詐騙罪」作出了量刑。申言之,該十七項「相當巨額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存在兩審確認的情況,差異部分僅涉及量刑方面。因此,在終審法院審級的上訴中只能審理量刑的問題,而與「相當巨額詐騙罪」相關所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基於已存在兩審確認的情況,均不予以審理。在量刑部分,合議庭指出被告們非為初犯,曾分別因其他犯罪而被判刑。而在本案中,彼等作出詐騙行為,導致大量財產損失,涉及的金額相當巨大,故意程度高,行為的不法性十分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極大,故有必要對相關犯罪活動作出阻嚇性的處罰,以打擊詐騙活動,維護社會安寧和秩序,以及保護人們的合法財產。合議庭綜合考慮到已證事實所展現的事實的嚴重性、不法性及各被告的罪過程度和人格,並按照《刑法典》第40條第1及2款和第65條第1及2款的量刑準則,不認為存在量刑過高或明顯不合理的情況。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甲及乙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被上訴的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56/2025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