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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之法律諮詢專責小組今舉行會議 (衛生局新聞稿)

衛生局
2002-06-06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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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之法律諮詢專責小組於二零零二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半,假旅遊活動中心舉行第二次會議,十五位成員在歷時三個多小時的會議中主要就醫療事故的概念、等級、證據等問題展開諮詢和討論。

法律小姐召集人康偉在會後表示,委員們在這次會議中在某些方面達成一定的共識,當中包括向政府建議制訂《醫療事故法》而不是《醫療糾紛法》,此外,在醫療事故法討論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其他法規,所以在制定和執行這條法例時須要其他法律去配合。

康偉解釋,“事故”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基本上是一個客觀事實;“糾紛”是“爭執的事情”,是發生在兩個人之間的事情。 她指出,產生醫療糾紛的原因很多,其中一個是醫者與患者的溝通不良,這些原因可用其他方法消除。比如,改善服務態度,改良溝通技巧,提高醫者與患者整體素質,等等。很多時候醫療糾紛不一定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都不一定產生醫療糾紛。醫者确定無疑違犯了有關法規、常規或守則,其行為對患者人身造成損害,甚至引發患者死亡,這時醫患雙方對醫療事故本身並無爭執,爭執的也許只是責任輕重,賠償多少等問題。適宜和需要以法律形式規範的是醫療事故,而不是醫療糾紛。

康偉又表示,到目前為止,小組工作進展順利,已完成第一階段工作的一部分,委員們通過多次參觀和介紹,已了解本地公共和私人構構在處理醫療事故和糾紛的機制,對醫療事故已有一個概念,透過討論,各委員對醫療事故的概念已愈來愈清晰。然而,由於還有一些細節性的問題,到目前為止大家還未有結論。 她解釋,醫療事故的定義看似簡單,其實是整條法例的精要點,這可能將是整個討論過程的結論。

此外,康偉又讚賞委員們在諮詢工作過程態度認真,會議前會對大會提供的資料進行了解。康偉指出,《醫療事故法》是保障患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三方的合法權益,適用於本地區所有公共和私營醫療機構;所以,各委員不僅要代表自已所屬的團體和社會各階人士去反映意見,還應在平衡三方利益的立場上進行討論,並通過法律小組來反映。此外,法律小組亦歡迎巿民就醫療改革諮詢委員會法律改革方面的意見,透過各委員向當局反映。

大會通過下次會議訂於七月十六日舉行,屆時除會準備和通過今次會議的報告外,亦會討論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問題。

出席這次會議的除了該專責小組召集人康偉顧問外,還有衛生局代局長官世海和十三位小組成員包括: 張旭明(鏡湖醫院)、譚錫勳(社會人士)、龔樹根(社會人士)、劉擎雲(澳門牙科醫學會)、葉頌聲(澳門口腔醫學會)、黎奕生(澳門藥劑師學會)、陳良(澳門中葡護士會)、馬敏燕 (澳門護理人員協進會)、潘志明(澳門明愛)、尹一橋(澳門護士學會)、彭為錦(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何錦霞(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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