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家實現“雙碳”目標,落實《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21─2025)》中有關持續優化車用燃油標準的相關工作,特區政府按照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的規定,對本澳車用無鉛汽油和輕柴油標準進行檢討。
經綜合分析澳門的實際情況及參考鄰近地區的標準,並經諮詢相關業界之意見,特區政府根據第15/2016號行政法規《車用無鉛汽油及輕柴油標準》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透過制訂第210/2025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上述法規附件一的表一(車用無鉛汽油標準)及表二(車用輕柴油標準)。其中,就車用無鉛汽油標準方面,收緊了“烯烴”及“苯含量”參數的限值,以及優化“含氧化合物含量”及“蒸氣壓”參數的管控要求;同時亦更新車用無鉛汽油和輕柴油檢測方法的表述方式。特區政府期望透過修法進一步完善本澳車用無鉛汽油和輕柴油的管制工作,以更好地保障環境質素和落實相關減碳目標。
有關行政長官批示將於2025年10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