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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拒絕進行DNA檢測 終院確認推翻父親身份推定的決定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2025-01-24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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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未成年人,於2014年出生於澳門。在出生登記中,甲被登記為乙和丙之子,並採用了母親丙的姓氏。乙和丙於2011年在中國內地登記結婚,並於2018年登記離婚。在向廣東省公安廳作聲明時,丙聲稱不確定甲的親生父親是否就是乙,並承認自己在與乙的婚姻存續期間曾有過婚外情。根據乙和丙分別在澳門身份證明局作出的聲明,他們在個人狀況、偏好、家庭環境、家庭狀況、生活細節甚至共同事務方面存在許多矛盾和分歧。故此,檢察院要求甲、乙及丙前往司法警察局進行父親身份的實驗檢測,然而,他們全都拒絕進行DNA檢測。

甲由檢察院代表向初級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自己不是乙的兒子,並請求註銷其出生登記中有關父親身份的記載。

初院裁定訴訟理由成立,宣告甲不享有相對於乙的父親身份推定,並命令註銷民事登記局於出生登記中有關乙之父親身份的記載。

兩被告乙和丙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經審理後,認為兩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了初院的裁決。

兩上訴人仍不服,故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了審理,指出初院已清晰地闡述,兩被告在沒有任何合理依據的情況下拒絕接受DNA檢測,這明顯表明父親身份的推定屬不可能,且該不可能極為明顯,因為已表明兩被告欲維持該推定並隱瞞與之相矛盾的事實,而他們向公共當局作出的矛盾且可疑的聲明也表明了這一點。甲未採納乙的姓氏的事實也與上述推定相矛盾。儘管如此,兩上訴人還是堅持認為應由原告承擔證明乙不是其親生父親的舉證責任。然而,終院認為這個觀點明顯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民法典》第1697條的規定,“在有關訴訟中,原告應證明母親之丈夫在實際情況下明顯不可能為子女之父親”。終院強調的是,並不需要提供關於推定的父親其實不是父親的不可反駁的證據,只需要證明明顯不可能即可。終院指出,鑑於本案中已經證實兩被告無理拒絕接受DNA檢測,難以理解他們對於被上訴的兩級法院所作裁決的不服,因為眾所周知,通過上述檢測,足以使存在爭論並在本案中試圖提出的主張以平和的方式得到滿足,且不會有任何其他程序上的麻煩或不便之處。因此,本案中的父親身份推定已經被正確地視為推翻,故所作的裁決無可非議。

綜上所述,終院合議庭通過評議會裁定兩上訴人的上訴敗訴,確認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

參閱終審法院第64/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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