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體育基金》行政法規草案。
為優化自治基金的管理,有效運用資源,特區政府制定本行政法規,重新訂定體育基金的組織和運作。
基金為具有行政及財政自治權和擁有本身財產的公法人,受社會文化司司長監督,並於體育局內運作。
基金旨在配合特區的體育政策,運用資源,促進特區體育發展,以及承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等體育活動、發放資助、保養和維修體育設施及設備等方面的開支。
法規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