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本澳男子涉嫌虐待結婚多年的妻子,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案情顯示,嫌犯與被害人為夫妻關係,自2022年開始,嫌犯涉嫌多次毆打被害人。上月某日,嫌犯涉嫌再次毆打被害人,其將被害人的頭部撞向木椅,導致被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期間,嫌犯涉嫌強行脫去被害人的衣服並綑綁被害人,並拍攝施暴過程。事後,被害人報警求助。
經初步偵查,嫌犯涉嫌觸犯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18條規定和處罰的“家庭暴力罪”,行為人可被處以一年至五年徒刑,倘符合其他法定加重情節,相關刑罰可加至十五年徒刑。
考慮相關犯罪的性質及其作案情節,為防止嫌犯擾亂訴訟程序以及繼續作出相同性質的犯罪行為,經承辦檢察官建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嫌犯採取定期報到、禁止接觸被害人及遷出住所的強制措施。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將繼續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刑事偵查。
家暴行為傷害家庭成員的相互關係和身心健康,對家庭成員造成難以磨滅的負面影響,因此,為進一步預防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利益,透過修改《刑法典》的相關規定,《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將家庭暴力罪訂為公罪,並就家庭暴力行為訂定系列預防、保護、處罰及修復措施,其中,《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25條規定,如有強烈跡象顯示嫌犯曾實施家庭暴力罪,法官可按《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命令採取強制措施,亦可對嫌犯單獨或一併採取該條針對家庭暴力犯罪規定的強制措施,包括命令嫌犯遷出與被害人同住的住所,藉以避免被害人繼續承受家暴行為的危險。
針對家庭暴力行為,檢察院依法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同時,檢察院亦呼籲市民大眾,倘遭受或知悉發生家暴行爲,應及時向警方或檢察院檢舉以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的正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