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4日,依照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批覆同意自2024年5月31日零時起,由澳門特區對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依照澳門特區法律實施管轄。
根據國務院批覆,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總面積為3700.178平方米,包括陸地1439. 130平方米和海域2261. 048平方米。批覆並附有相關區域的坐標。
因應此次移交管轄的工作,澳門特區制定了第10/2024號法律《訂定在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基本規範》,並在今天發佈第19/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國務院關於同意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實施管轄的批覆》)、第20/2024號行政長官公告(命令公佈澳門特別行政區對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零時起實施管轄),以及第93/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劃定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東南側相關陸地和海域的地籍圖)等相關文件,完成了本地配套立法的工作。
相關陸地和海域移交澳門特區管轄,有利於更好地發揮輕軌東線項目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加強澳門與內地基礎設施的互聯互通,對推動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和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