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為配合和落實第8/2023號法律《修改第2/2009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關於就任公共職務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切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並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特區政府經分析和參考鄰近地區的有關規定,並充分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制定本法案。
法案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同時,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
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及監誓制度,規定如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視為拒絕宣誓;此外,亦建議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