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更多的澳門居民在內地置業,由於內地購房涉及兩地不同法律制度,消委會提醒有意在內地購房的居民,事前除了要查詢房屋查封和抵押情況外,還必須要了解清楚欲購買的房屋之前是否已經登記設立居住權,降低置業風險。
內地“居住權”制度須知
內地《民法典》設立居住權制度,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期限屆滿或居住權人死亡,居住權才會失效,須辦理註銷登記。
根據相關規定,房屋設立了居住權後可以正常出售,但一般情況下不得出租,居住權人在權利生效期間,享有佔有和使用房屋的權利,即使房屋產權發生轉移,居住權也不受影響。換言之,在居住權的期限內,即使該房屋被轉售,新業主也不能要求享有居住權的人搬離。因居住權多出現於二手房買賣情況,因此,購買二手房時尤其須查詢核實房屋是否登記設立居住權。
內地購房須多了解查證
消委會提醒居民在內地購房時,不僅要查詢房產權屬、司法查封、設立抵押等情況,還要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居民可到當地不動產登記中心等相關部門查詢有關資訊,購買前可以要求賣方提供無居住權的證明,如果欲購買的房屋設立了居住權,建議消費者在確認該房屋居住權註銷後再購買。
消委會建議有意在內地置業居民,事前多了解查證,亦可參閱消委會的“內地購房資訊專頁”了解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