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下稱應變協調中心)宣佈,經考慮本地的實際需要及評估相關地區疫情風險和變化後,衛生局根據第16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作出第401/A/SS/2022號、第410/A/SS/2022號、第411/A/SS/2022號、第412/A/SS/2022號公告,自2022年9月1日零時起,調整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居民以外的非本地居民(下稱須持外國護照入境的人士)入境本澳的防疫措施。
持外國護照由中國內地入境
根據第410/A/SS/2022號公告,須持外國護照入境的人士,若具有下列任何一項條件者,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無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1. 持有有效的葡萄牙護照者。
2. 持有有效的護照,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可在澳門長期逗留的條件:
3. 持有有效的護照,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可再次進入中國內地的條件:
此外,根據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持外國護照人士,亦無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若持中國以外國家或地區旅行證件而不具備上述第410/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或第4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所指條件的人士,根據第412/A/SS/2022號公告,倘符合下列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中國內地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持外國護照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入境
根據第401/A/SS/2022號衛生局公告,由2022年9月1日零時起,41個國家(包括葡萄牙)的護照持有人,無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根據上述衛生局公告,如持有以下國家的有效護照,可在遵守其他入境條件的前提下,無須獲得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而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澳大利亞、奧地利、比利時、巴西、英國、文萊、加拿大、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大韓民國(韓國)、拉脫維亞、列支敦士登、立陶宛、盧森堡、馬來西亞、馬耳他、荷蘭、新西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新加坡、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泰國及美國。
此外,根據上述衛生局公告,持葡萄牙護照入境人士,毋須具備入境前21天不曾到過中國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和葡萄牙以外地方的條件即可入境。
同時,根據衛生局第411/A/SS/2022號公告,持不包括在第401/A/SS/2022號公告的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旅行證件的人士,倘符合下列例外情況,經衛生當局事先批准,方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
應變協調中心強調,不論是否需要衛生當局的事先批准,須持外國護照入境的人士,仍須在登機、登車或登船時及在入境時出示核酸檢測陰性證明,而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或中國以外國家和地區入境的人士,尚須持有澳門的醫學觀察酒店預訂確認書、醫學觀察期間常規核酸檢測預約憑條,並在入境後接受至少7天的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和3天自我健康管理。
有關擬入境人士及登機、登車或登船時及入境後的具體要求,請參閱應變協調中心抗疫專頁(https://www.ssm.gov.mo/PreventCOVID-19?lang=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