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為使娛樂場幸運博彩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區政府正逐步完善與博彩有關的法律制度,當中《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法案已送交立法會審議。為對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參與者作統一的規範,特區政府在現行第6/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的基礎上,制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業務制度》法案。
法案旨在訂定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業務規範,制定完善的資格審查機制,明確受監管主體之間的義務和責任,使博彩行業更健康有序地經營和運作,以及預防各種不法行為的出現。
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訂定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從事業務的條件。
二、規定博彩中介及管理公司僅可向一間承批公司提供服務,且其合同須經政府核准,以更有利於監管。
三、訂定承批公司、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具體經營義務,以及明確承批公司相對於博彩中介、合作人及管理公司的監管權,為連帶責任提供更清晰的認定依據。
四、明確刑事及行政違法行為。法案對不法接受存款罪及拒絕履行法案所規定的合作義務等違法行為作出刑事處罰,同時明確各違法主體的行政處罰,並訂定關閉幸運博彩區、禁止從事業務等附加處罰,以提升違法行為的阻嚇性。
五、過渡規定。法案生效前已發出的博彩中介准照繼續有效直至有效期屆滿為止,並僅自其提出續期申請時方適用法案所規定的要件,以減低對利害關係人的影響;另外,法案生效前已獲許可的合作人,須於九十日內提出許可的申請,在申請期間仍可繼續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