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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3日早上1時起由澳門出境登上民用船隻前往外地須出示採樣日後7天內核酸陰性檢測證明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
2021-11-22 17:47
  • 第201/A/SS/20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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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新冠肺炎的疫情,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2條及第14條的規定,自2021年11月23日早上1時起,所有擬由澳門出境登上民用船隻前往外地的人士,須出示採樣日後7天內核酸陰性檢測證明。​違反者除可能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外,尚可被採取強制隔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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