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檢察院接受警方送交的三宗涉嫌觸犯強姦、加重盜竊及搶劫等嚴重罪行的刑事案件,經初步偵查,三名嫌疑人已被依法適用羈押強制措施。
首宗個案中,一名男外僱涉嫌持刀潛入受害人住所並對受害人進行性侵行為;初步偵查顯示,相關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157條規定和處罰的一項“強姦罪”,依據法律規定,倘罪名成立,行為人將可被判處至十二年徒刑。
次宗案件中,一名男外僱涉嫌於本年三月以安排零錢找換為由,騙取其任職公司近兩萬元款項;其後於本月初,該嫌犯再涉嫌在某一金舖佯装購買金器並伺機取去兩條共約值三萬多元的金鏈,隨後,警方展開追查並在嫌犯住處將其拘捕。根據案情,相關嫌犯涉嫌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一項“詐騙罪”和第196條a)項結合第198條第1款a)項規定和處罰的一項“加重盜竊罪”,相關罪行可分別判處最高三年徒刑及五年徒刑。
第三宗案件涉及搶劫罪行,案中一名男外僱涉嫌以藉口駕車將一名內地女子帶往路環某處山邊,期間,該嫌犯涉嫌捆綁受害女子並搶去其兩萬元現金。嫌犯於案發後被警方拘捕,其涉嫌觸犯《刑法典》第204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一項“搶劫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八年徒刑。
就上述三宗個案,經對各嫌犯進行首次司法訊問,因應相關案件的嚴重性質及其惡劣情節,為防止嫌犯逃離澳門、繼續進行相關犯罪活動及擾亂公共秩序和社會安寧,經承辦檢察官提議,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命令對三名嫌犯各自採取羈押強制措施。
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相關案件將適時送還檢察院,以繼續進行相關的刑事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