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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須遵守張貼圖文宣傳品及音響宣傳車的規定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2017-09-02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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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競選宣傳期,選管會就張貼圖文宣傳品及使用音響宣傳車,提醒各候選名單及公眾需要遵守相關指引。指引已就張貼圖文宣傳品的地點作出規範,同時在環保、居民作息及宣傳需要等方面作出平衡,把音響宣傳車亦列作可張貼圖文宣傳品的競選工具,但須經環境保護局檢定音量。至於並非音響宣傳車的一般車輛,則不能張貼圖文宣傳品進行宣傳活動。

選管會亦提醒候選名單及相關人士,在使用音響宣傳車輛和其他音響設備宣傳時,除了要遵守時間限制外,亦應避免產生過大的噪音,從而對市民的作息造成影響。

以下是張貼圖文宣傳品及使用音響宣傳車的具體規定:

一、按照第 1 /CAEAL/2017號指引,圖文宣傳品的張貼包括以公  眾能清楚看見的方式設置的海報、候選人圖片、招牌、壁報、 宣言、告示及任何其他競選宣傳工具,僅可在以下地點張貼圖文宣傳品:

1) 選管會為此指定的預留位置;

2) 提名委員會所設立的競選總部和各競選分部,競選總部和競選分部的設立數目以七個為限,可全部或部分設於澳門半島、氹仔或路環;

3)分層所有權樓宇的共同部分的空間,但宣傳內容必須從樓宇外無法看見且宣傳品的張貼須預先獲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議決許可;

4)住宅或獨立單位內部,但必須經承租人或所有權人同意且宣傳內容必須從樓宇外無法看見。

5)第2)、3)及4)項所張貼的圖文宣傳品,應由張貼或容許張貼之人於9月15日午夜十二時前拆除。

二、按照第 1 /CAEAL/2017號指引,候選名單受託人須確保從安  裝於機動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   播放裝置發出的音量不得超 過以下的標準: 上午9時至晚上7時59分,85dB(A),晚上8 時至晚上11時,70dB(A)。候選名     單受託人須確保安裝於機動 車輛的無線電收音或聲響播放裝置在用作進行音響宣傳前,經由    環境保護局檢定該等裝置的最高音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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