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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促局修訂‘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

招商投資促進局
2015-04-30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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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澳門企業及社團積極參與展會活動,利用商品展示及與客戶直接的接觸增強推廣成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以下簡稱為 “貿促局”)提供海外“參展財務鼓勵”申請服務,受惠企業及社團可就參展期間所產生的開支獲得一定數額之財務鼓勵。其後向企業推出了“電子商務鼓勵措施”,鼓勵中小企開拓網上商機。為有效持續完善該鼓勵措施,貿促局現修訂 “參與推廣活動之規章”(以下簡稱為“規章”),並於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實施,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 增設展會預先登記制度

為及早掌握本澳展會情況,以便向澳門中小企介紹參展機會,新 “規章”增設展會登記制度,給經貿性質之展會活動及國際性展會活動作登記。

二、 修訂申請資格及鼓勵金額上限

新“規章” 修訂受惠資格的條文,使其更清晰及容易明白。鼓勵性質、金額及次數亦會作出調整.

- 參加展覽會鼓勵上限為每次澳門幣六萬圓,參加展銷會鼓勵上限則調升至每次澳門幣六千圓;

- 申請實體如參加中國內地、香港或澳門舉行之展覽會/展銷會,於同一財政年度內最多可申請四次,累計鼓勵上限為澳門幣六萬圓(其它地區舉行之展會不在此限)

- 印刷品及視聽材料統一歸納為“宣傳品”,總上限為澳門幣五萬圓正,每年各最多獲批一次;

- 為配合市場發展趨勢並使 “規章”與時並進,視聽材料之鼓勵內容由“製作CD、DVD光碟”更改為“拍攝宣傳片”,以鼓勵文創產業優先。

- 配合社會發展,電子商務推廣鼓勵措施調升年度鼓勵至每中小企澳門幣三萬圓正。

三、 修訂發單要求

考慮到市場發展趨勢,新 “規章” 容許申請實體可自由選擇服務提供者購買機票,貿促局將按照澳門服務供應商提供之市場價格作審批考慮。申請財務鼓勵之展位租金單據需直接由展會之主/協辦或執行機構發出,不再接受由中介公司所發出的單據作開支證明。

相關內容已上載於貿促局網站(www.ipim.gov.mo)。如有查詢,可致電28728212或電郵至smec@ipim.gov.mo,亦可於辦公時間親臨中小企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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