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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受益人須於1月內辦理生存證明

社會工作局
2015-01-0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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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局提醒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受益人,須於2015年1月31日前辦理生存證明,以維持上述津貼的發放。

辦理生存證明的方式包括:透過在生證明自助服務機進行指模採集程序;親臨社會工作局或各社會工作中心填寫聲明;提交居住地的主管機關、社會互助機構或其他相關實體發出能證實受益人仍然生存的文件。倘受益人同屬敬老金或殘疾津貼受益人,只須於2015年1月辦理生存證明,便可維持上述各項津貼的發放。

特區政府自2014年7月21日起推出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金額為每月澳門幣3,180元。有關津貼每季度發放一次,即每年1月、4月、7月、10月發放當季津貼。上述措施的實施期限暫定至2015年底,而有關追溯安排已於2014年12月31日結束。截至目前,共有300多人符合獲發臨時性殘疾補助津貼資格,首批次受益人已於2014年10月30日獲發款項,受益人須於2015年1月31日前辦理生存證明,以維持上述津貼的發放;而第二批次受益人將於2015年1月29日獲發款項,社會工作局將於1月29日起陸續透過信函及手機短訊通知有關人士審批結果及辦理生存證明安排。

如有查詢,可親臨社會工作局總部或各社會工作中心,亦可致電社會工作局查詢專線2836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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