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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一則關於交通票控程序的不實消息

治安警察局
2014-01-06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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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現一則 “抄牌唔交,警方唔會再寄信通知,過兩至三個月後會將有關罰款交財局進行稅務執行”之訊息透過互聯網廣泛流傳,本局特此澄清,有關消息實為訛傳。

以違規停泊車輛為例,本局對違規人士作出撿控的程序可分為“未能識別違法者” (未能當場向違法者發出告票)及“已識別違法”者兩種(已當場向違法者發出告票)之情況:

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未能識別違法者”的情況下發出告票/由電子撿控系統作出撿控,本局其後會以單掛號信形式寄出“違例通知書”予車主,要求其自通知日起計15日內繳納罰款、上訴或指出違法者身份,當車主沒有在上述指定時間內處理有關告票事宜,本局會再以單掛號信形式寄發“處罰決定通知書”予車主,通知其於通知日起計15日內繳納罰款或30日內向有關當局提出上訴,當車主仍未能在指定時間內處理有關罰款時,本局才會發出公函予財政局進行稅務徵收。

對於“已識別違法者”的處理程序,由於警員已當場向違法者發出告票,本局不會寄出“違例通知書”,其餘的流程與“未能識別違法者”一致。

近年互聯網上多次出現一些不實傳言,本局呼籲市民不要輕信非官方渠道發出的傳言,若接收到未能證實的流傳,亦不應轉發,以免引起市民誤會甚至造成不必要恐慌,造謠者甚至可能觸犯相關法律,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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