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人員抽取在本澳銷售的車用柴油,並送專業化驗室化驗。
為保障空氣質素,控制車輛尾氣排放,環境保護局嚴格履行2006年1月23日公佈之第4/2006號行政命令之規定,持續監察在澳門銷售的車用柴油總含硫量。局方於2013年2月26日,在澳門、氹仔及路環的加油站以及九澳油庫,共抽取了二十個銷售的車用柴油樣本送專業化驗室化驗。化驗結果顯示該二十個樣本的總含硫量介於0.0008%至0.0010%之間,均低於第4/2006號行政命令規定的0.005%。
環境保護局將繼續對在本澳銷售的車用柴油進行監管,不定期抽樣化驗,從多方面有效保障本澳的空氣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