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將對案件編號37/2011之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終審法院
2012-05-28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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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將對案件編號37/2011之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開庭日將公開換發旁聽證

本院將於2012年5月31日當日對案件編號37/2011之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因法庭旁聽座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屆時將對外換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具體事項如下:

一. 申領旁聽證之方法:

當日開庭時間為下午四時,並於開庭前四十五分鐘開始換發旁聽證;欲申領旁聽證者,應服裝儀容整齊,持澳門居民身份證,於上指換發旁聽證時間前親身到達澳門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輪候,並按先到先得之原則經查核身份證後換發旁聽證,額滿即止並將於開庭前十五分鐘終止核發程序。

領有旁聽證者在法庭範圍內,應全程佩戴旁聽證。

在進行安全檢查前,宜將流動電話關掉或設置為靜音模式,存放於本院為其所提供之寄存處,所有旁聽人士(包括市民及記者)進入法院大樓必須通過安檢門,並禁止攜帶任何武器、打火機、可易燃物品、液體物品、攝錄器材、播放器、流動電話、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USB裝置及其他通訊設備等等,並須於開庭前十分鐘按序入座。

(在此期間所寄存之流動電話如遇有任可損壞,本院概不負責。)

二. 附法庭旁聽規則。

在法庭內聽審人士之義務:

1. 嚴禁攜帶武器

2. 嚴禁吸煙及進食

3. 嚴禁喧嘩

4. 嚴禁攝影、錄音及錄影

5. 須服從聽證紀律

6. 衣著整齊

7. 法官蒞庭及退庭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

8. 行為舉止莊重、庭審進行期間應保持肅靜、不戴帽及須坐下

9. 嚴禁在本大樓內進行訪問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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