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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2011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

行政會
2011-01-11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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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2011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草案。

為與居民共同分享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發展的成果,特區政府決定於二零一一年繼續推出現金分享計劃,向所有於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居民發放現金分享款項,每名澳門永久性居民獲發澳門幣四千元,非永久性居民獲發澳門幣二千四百元。總開支為澳門幣二十三億四千萬元。

是次現金分享款項的發放基本維持去年發放現金分享款項時所規定的方式及準則。草案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居住且基於身體原因無能力回澳換領居民身份證的現金分享計劃受益人,必須出具由當地公立醫療機構或社會互助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以證明其狀況,但社會工作局按本法規的規定,依據受益人於二零一零年遞交的文件分析其具體情況後,可豁免其遞交該等證明。此外,經社會工作局判定受益人仍維持無能力的狀況者,可毋須提交新證明,繼續獲發放二零一一年的現金分享款項。

為紓緩居民的生活壓力,二零一一年度的現金分享款項將提前自一月份起發放,而由各相關公共部門人員組成的“現金分享發放輔助中心”將繼續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諮詢及協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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