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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公報刊登第2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

新聞局
2010-07-12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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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公報今(12)日刊登第203/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行政長官得以行政當局公正無私及廉潔奉公的形象可能受到影響,而拒絕或有條件許可領導官職的據位人及前據位人,在終止職務後擬從事私人業務的請求。有關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根據該批示,行政長官可拒絕或有條件許可相關人士的請求,尤其是申請人在終止職務前的一年內處於下列情況:

(一)曾對現擬前往從事私人業務的實體或與該實體存有支配關係的其他實體,執行監管、監控或監察的職務;

(二)曾代表行政當局與現擬前往從事私人業務的實體或與該實體存有支配關係的其他實體訂立合同;

(三)曾參與向現擬前往從事私人業務的實體或與該實體存有支配關係的其他實體提供財務或稅務鼓勵的程序,但如屬因純粹核實是否符合法定前提,即履行羈束權而提供有關鼓勵的情況則除外;

(四)曾參與制訂與擬前往從事私人業務的實體或與該實體存有支配關係的其他實體有關的任何政策或決策;

(五)曾因其職務而取得資料、文件及其他材料,使其本人或擬前往從事私人業務的實體或與該實體存有支配關係的其他實體取得競爭優勢。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九條一款,領導官職的據位人及前據位人,如擬自其定期委任終止之日起計六個月內從事私人業務者,應事先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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