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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謹慎處理「紗紙契」問題及《土地法》修訂

新聞局
2010-02-09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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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工務運輸局局長賈利安在回覆立法議員區錦新的書面質詢時指出,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規定,不會承認「紗紙契」是土地所有權的有效證明文件。而對於特區成立前已在離島涉及紗紙契地段上居住的人士,政府會以實事求是的方式,按現行法例規定,讓他們可以繼續在原來的地方居住。

回覆又指出,2009年10月,特區政府啟動以土地批給方式處理一些回歸前已居住在路環舊城區內地段居民的住屋問題,有關計劃推出的目的是在符合現行法律、城市規劃以及所有現行建築條例的前提下,讓回歸前已居住在路環舊城區但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居民,可以租賃及免公開競投的批地方式,取得繼續在原址居住或商住的合法權利。

他強調,政府絕不容許非法圈地、霸佔公地、破壞山體等嚴重影響公眾利益的行為。

另外,賈利安在回覆立法議員何潤生的書面質詢時重申,為落實城市規劃及推動本澳整體經濟發展,在符合法律規定下,特區政府有需要透過置換的方式收回土地的發展權,但基於目前土地資源缺乏,對於未能即時配對合適土地作置換的情況,只能向土地的業權人或承批人承諾批給條件相同的土地,使土地的業權人或承批人即時讓出土地的發展權,來配合特區的發展計劃。

他表示,《土地法》修改草案於2008年底向社會作廣泛的公開諮詢。而為使修訂後的法例能達到當初設定的「透過適當處理和使用有關土地,以促進澳門經濟增長和社會發展,並改善居民的生活條件」的立法目的,政府於2009年初委託學術機構進行有關修訂之研究,有關機構並成立了「專家意見組」展開有關工作。專家意見組爭取今年向政府提交一份附立法理由與理論說明的立法草案建議稿,政府在參考有關建議後,會正式草擬修訂《土地法》的草案,再徵集社會意見和建議,深化完善草案內容。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

141/IV/2009;014/IV/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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