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陳麗敏司長與政府部門領導人員於日前就新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進行了座談,加強溝通交流,讓各領導人員更清楚瞭解有關法規的理念、目標及各自職責,藉以準確及貫徹落實。
座談會首先由行政暨公職局朱偉幹局長簡介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的內容。
陳司長感謝部門領導人員及全體公務人員在過去10年為特區政府作出的努力及貢獻,但亦重申特區政府及社會對部門管理層的要求會越來越高。特區領導級官員擁有公權力,關係到公共利益的維護及全體市民的福祉,要時刻檢討,善於總結經驗,嚴格及正確執行《基本法》及現行法律。
各級公務人員包括領導人員亦須提高道德操守及個人修養,依法施政,廉潔奉公,團結一致,同心同德,把社會整體利益放在首位,體現公僕精神及高度的使命感及責任感,為成功落實“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繼續作出應有的貢獻。
在加強義務及問責方面,第15/2009號法律第9條規定領導主管必須履行“專職性義務”,專心一致為特區政府服務,不得兼任其他公共職務或官職,不得從事或透過他人從事私人業務。第14條規定領導人員每年須接受監督實體的工作表現評審,作為委任續期或終止、擔任其他職務、公開表揚或獎勵的依據。第21至23條訂定有關人員可因犯錯、過失或違法行為而被問責的更有效機制,除了以往領導主管在執行職務時已須負上民事、刑事、紀律和財政責任外,在第23條增設領導須承擔“特定責任”,要求忠誠地協助政府制定所屬領域的政策,以及組織和領導其部門,以便與監督實體緊密合作,確保政策的執行。
在領導人員的離職限制(“過冷河制度”)方面,第19條規定有關人員擬自其定期委任終止之日起計6個月內從事私人業務者,應事先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並由直屬行政長官的“公共行政道德操守委員會”對申請進行分析及給予意見。
除加強問責外,新法律第4、5、8、13及14條提出了一系列革新及具積極性的綜合規範,改善工作條件待遇,創設激勵士氣及優化人事管理的機制,包括聘任、任用方式、代任、調職、薪俸及獎賞等。
其中第13條規範的“職務調動”制度,特區政府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部門職能調整,對領導及主管官職據位人在其定期委任期間內,可隨時被調往其他部門、實體或組織附屬單位,以臨時代理的方式執行與其職務狀況相符的其他職務。此機制有利特區政府對人力資源的靈活調配及完善公共行政管理,為領導主管提供更多工作實踐的機會,讓管理經驗更多元化,且有助提高管治能力。
她強調,新法規的實施對領導級官員有新的要求,作為政府部門管理層的領導級官員,比起一般公務人員需要負上更多及更大的責任,不但肩負起帶領員工的職責,發揮管理及協調職能,並且在改革過程中起着以身作則的作用,凝聚團隊力量,堅持貫徹落實特區政府施政理念下的既定政策,而不應因個人主觀意志而偏離大局,影響整體合作及政策措施的執行效果。
在具體工作方面,她要求各部門領導應履行責任,就已實施(如職程制度)或陸續推出的新公職法律制度,主動向部門的行政人事單位提供支援,遇有困難再由行政暨公職局作出統籌協助。
是次座談會討論氣氛活躍,行政法務司司長與百多名領導人員進行了良好的互動交流,分享彼此經驗,集思廣益。未來將會陸續舉辦更多類似形式的活動,加強執政團隊的合作溝通,整體提高管治能力,讓特區政府的施政工作更有效落實,為市民提供優質服務,促進本澳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