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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文化界法人須知

文化局
2009-10-09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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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經第9/2008號法律修改及第390/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第12/2000號法律通過的《選民登記法》第30條第2款的規定,負責實體應最遲於十月十五日公開未送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名單及其認別資料。

為此,澳門特區政府文化諮詢委員會將於十月十五日公開未送交年度總結報告的法人名單,已獲確認屬文化界的法人可在文化局網站文化界別法人確認辦法網頁(www.icm.gov.mo/ccc/)查閱。

按同一法律第30條第3款規定,任何利害關係人應於公開名單後的五日(即十月十六日至十月二十日)內,得向負責實體以書面提出聲明異議。聲明異議送交文化諮詢委員會(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

查詢可致電委員會秘書處,電話:八三九九六九六九或八三九九六三三二與羅小姐或林小姐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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