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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積極跟進松樹尾地段木屋清拆工作

房屋局
2008-01-24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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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局現正積極跟進松樹尾地段木屋清拆工作,曾要求購買13間經濟房屋的一對居於該地段木屋的夫婦,原於日前應允同意購買1間經濟房屋及將木屋交出清拆,但翌日又聲稱兒子有權獲安置而要求多購1間經濟房屋,由於其子沒有木屋登記資料並不符合相關規定,房屋局重申不合理要求不作考慮,倘仍按協議購買1間經濟房屋也必須在木屋使用人交出木屋及清拆後才會跟進有關簽訂買賣合同程序,若使用人未能於協議日期交出木屋清拆,會採取強制搬出及清拆行動。

此外,經調查,聲稱居於該地段另一商住用木屋的5戶人士沒有登記在木屋名册內,且或擁有私人物業,或子女為經濟房屋業主及經濟房屋家庭成員,或曾是經濟房屋業主等,不符合6/93/M號法令之安置條件,及不符合69/88/M號法令之例外情況租住社會房屋,因此,房屋局並不會對此等人士作出任何安置,對有關木屋必定依法清拆。

為配合特區政府在氹仔松樹尾地段興建公共停車場之計劃,正積極跟進該地段木屋遷拆工作,政府已於2007年12月27日在興建範圍內尚餘2間木屋張貼告示,目前仍繼續跟進住有一對夫婦之木屋 (編號078-01)之搬遷工作。

該對夫婦於本月21日曾主動接觸房屋局進行磋商,最終達成協議,同意購買1間經濟房屋及將木屋交出清拆,並選擇了單位及協議於本月28日將木屋交政府清拆,但於達成協議翌日(22日)又與1名兒子前往房屋局,表示兒子剛從外國回澳,因腰傷不會再到外國工作,聲稱兒子有權獲安置而要求安排其兒子另購1間經濟房屋,考慮到使用人於達成搬遷協議後再次要求安排沒有木屋登記資料的兒子另購經濟房屋,並有可能不遵守協議於28日將木屋交出清拆,故房屋局已採取相應措施明確必須待木屋使用人交出木屋清拆後才跟進有關簽訂買賣合同程序,若使用人未能於協議日期交出木屋清拆,仍會採取強制搬出及清拆行動。

該對夫婦早期曾向房屋局方面提出金錢補償,其後又要求無償居所,於2007年11月更要求特區政府在氹仔安排另一幅土地並代其重建木屋或安排其夫婦及12名在外國工作多年的子女共購買13間經濟房屋,政府已提出讓該對夫婦選擇購買一間經濟房屋或租住社會房屋解決其居住問題,但其不接納。於12月底該對夫婦復提出要求1人購買2間3房1廳經濟房屋。由於要求不合理,不能達成協議。

此外,另1間木屋原屬商住用途(編號111A),在木屋名冊內有登記的所有成員已獲安置購買經濟房屋,待完成商業用途補償後便可清拆,然而,期間經多次磋商及曾調整補償金額,木屋使用人其後聲稱已於2007年4月份將木屋部份轉讓予3人(其中1人其後更聲稱已私下將木屋再讓與2戶),但政府已向其表明其轉讓行為並不獲承認,最後已登記之使用人聲明放棄該部分木屋之補償。其後於12月同意收取未轉讓木屋部份之補償及將木屋交出清拆。

本月初上述木屋(編號111A)發生火警,其後共有5戶聲稱在該木屋居住之市民前往房屋局求助,經查核該5戶並沒有木屋登記資料,並不符合木屋安置條件。當中2戶擁有私人物業;1戶其全部子女現仍為經濟房屋業主及經濟房屋家庭成員;1戶其家人分別曾為經濟房屋業主及部分現時仍為經濟房屋家庭成員;另一戶其與家人於2005年申請社會房屋競投時,申報居住於經濟房屋。

從上述資料,可見5戶人士並非存在居住困難,同時,他們並沒有登記在木屋名册內,故不符合6/93/M號法令之安置條件,亦不符合69/88/M號法令之例外情況租住社會房屋。因此,政府並不會對此等人士作出任何安置,對有關木屋必定依法清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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