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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修例嚴懲聘用非法勞工

新聞局
2008-01-2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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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規範聘用外地僱員的原則」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唐志堅表示,針對近年澳門經濟快速發展的情況,社會對人力資源的需求大增,因此有必要完善聘用外地僱員的法例,嚴格規範審批程序,加強監管並對違規者嚴加懲處。

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聘用外地僱員須以補充本地人力資源不足,並取得政府的許可為原則;清晰訂定聘用申請的審批標準,以及不批准的依據;聘用許可可基於公共利益而中止;不合理解僱本地僱員的僱主,將隨時廢止聘用許可;僱主須就聘用每一名外地僱員繳交聘用費,作為社會保障用途;加強對外地僱員的勞工權益保障,原則上等同本地工人;對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加重刑罰,最高為三年徒刑或最多150日罰金(每日2,000元至10,000元)。

此外,法院亦可根據情況向違規僱主科處附加刑,包括在半年至兩年內,禁止聘用外地僱員;剝奪參與公共工程承攬或服務批給競投的權利,為期半年至兩年。該草案日內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此外,行政會亦完成討論「調整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退休金及撫卹金」的法律草案,即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草案建議將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薪俸索引點由每點55元調整至59元,加幅約為7.2%,由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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