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將於2008年1月14日對案件編號CR3-07-0215-PCC之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審訊,因法庭旁聽席位有限,為維護法庭秩序,屆時將對外換發旁聽證,領有旁聽證者始可入庭旁聽。
具體事項如下:
一.申領旁聽證之方法:
當日開庭時間為上午九時三十分,並於開庭前一小時開始換發旁聽證,申領旁聽證者,應服裝儀容整齊,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於開庭當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親自到逹殷皇子大馬路47至53號澳門廣場初級法院五樓驗證換發。屆時將提早接受輪候,並按先到先得之原則經查核身分證件後換發旁聽證,額滿即止,並將於開庭前15分鐘終止核發程序。
領有旁聽證者在進行安全檢查前,宜將手提電話關掉或設置為靜音模式,存放於本院為其所提供之寄存處,離開時憑旁聽證取回手提電話;參與旁聽之人士,禁止攜入法庭之物品包含:照相機、錄影及錄音器材、手提電話、傳呼機、手提電腦、USB、PDA及其他通訊設備,以及打火機等。除手提電話外,法院將不負責各類私人物件的存儲工作。
(在此期間所寄存之手提電話如遇有任何損壞,本院概不負責。)
在法庭範圍內,應全程佩戴旁聽證,並須於開庭前10分鐘按序入座。所有初級法院範圍(包括三樓、四樓、五樓、六樓及十二樓)亦禁止進行拍攝。
二.附法庭旁聽規則。
在法院內聽審人士之義務:
1.嚴禁攜帶武器
2.嚴禁吸煙及進食
3.嚴禁喧嘩
4.嚴禁攝影、錄音及錄影
5.須服從聽證紀律
6.衣著整齊
7.法官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法庭之人均應起立
8.行為舉止莊重、庭審進行期間應保持肅靜、不戴帽及須坐下
9.嚴禁在初級法院範圍內進行訪問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