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工務運輸局和衛生局分別回覆立法議員李從正和高天賜有關建築工程監管及衛生局招聘人員的書面質詢。
工務局局長賈利安在回覆中指出,特區政府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監管工程承判及相關的工人聘用;當中,有關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17/2004號行政法規,就對聘用黑工的聘用者予以歸責,以保障本地工人的就業權益,而工資的支付則以法令第24/89/M號《澳門勞資關係》進行規範。至於建築公司或建築商的註冊制度及相關的資格審查方面,則依據《都市建築總章程》進行規範和監管,承擔工程施工責任的建築商或建築公司需根據此章程的規定提交責任聲明書,聲明承擔工程實施的責任,並遵守一般性及特殊性的建築技術規則,以及所有可適用的規則。
就公共工程而言,根據74/99/M號法令第126條的規定,工程承攬人未獲得負責工程的公共實體的預先許可,承攬人不得全部或部份讓與其在承攬中的合同地位,否則,負責工程的公共實體可單方解除合約。至於體現政府監管公共工程承判的另一制約條款是在工程承攬規則一般條款的規定,合同中所規定的工作責任,皆屬於施工者,即唯一由承建商負責。除非特區政府批准承建商將合同中部份工作責任轉移到指定分判商或其合作人,則轉移合同部份責任由分判商承擔。
衛生局局長瞿國英在回覆議員高天賜的書面質詢時表示,該局在人員招聘程序中,嚴格禁止任何違規和為特定人士作安排的情況,遵從公平原則,維護局方和投考人的利益。若進行招聘或開考程序期間,出現任何瑕疵或錯誤時,均立即予以糾正。
※質詢及回覆全文見立法會網頁
(http://www.al.gov.mo/ );編號456/III/2007、628/III/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