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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客運車輛在澳門新行駛路線未獲批

土地工務局
2007-04-20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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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較早前有公司向傳媒透露將增設跨境客運路線和上落客點一事,土地工務運輸局對此非常關注,現澄清如下:

1. 有關公司所擬增設的跨境客運路線及上落客點並未經行政當局審批。根據2004年2月23日公佈的第4/2004號行政法規核准之《陸路跨境客運規章》的規定,所有經營陸路跨境客運業務的經營人必須向行政當局申請“從事陸路跨境客運業務准照”,在獲發給准照後,經營人按准照的批核內容展開業務及根據上述規章的規定運作。根據規章第十八條的規定,每間營運跨境客運的公司,其設於澳門特區的上落客點數目,包括終點站在內總數不得多於三個。

2. 根據《陸路跨境客運規章》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未獲發給准照而經營陸路跨境客運服務的實體,可被科處最高澳門幣十五萬元罰款;根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行駛未經許可的路線,可被科處最高澳門幣三萬五仟元罰款;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使用未經許可的車站或上落客點,可被科處最高澳門幣壹萬五仟元罰款。

為此,土地工務運輸局呼籲所有擬經營跨境客運業務的公司必須按照《陸路跨境客運規章》的規定向行政當局作出申請,並待獲發“從事陸路跨境客運業務准照”後方可開始營運,以免觸犯現行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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