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地兩家發鈔銀行分別在九一年及九五年發行的十元紙幣回收期延至零六年五月底。市民仍可在新的限期前到銀行進行兌換。
日前,由行政長官以第89/2003號批示形式頒佈延長由大西洋銀行及中國銀行分別在九一年及九五年以第40/91/M號及第8/95/M號法令通過發行澳門幣十元紙鈔的回收期,由原定於今年五月二十六日停止回收期限,順延三年至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止,讓市民有更多時間到本地銀行進行兌換。
為此,澳門金融管理局向本澳市民發出呼籲,倘手上仍儲存有上述已停止使用的十元紙鈔,即從速到上述兩家銀行的各區分支行進行兌換,以免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