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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三年三月份之稅務責任

財政局
2003-02-2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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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之稅務責任

至十日

印花稅 -經常性提供宣傳服務的商號,應繳納上月份所徵收之稅款。(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二條一款B項)

至二十日

印花稅 -保險公司應繳納上月份實收保費相應之印花稅。(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重新公佈第17/88/M號法律第二十四條二款)

全 月

旅遊稅 -所有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包括咖啡屋,自助餐廳,及同類之場所),舞廳(其中包括夜總會,的士高,舞廳及歌舞廳之場所),酒吧(包括“PUBS”及酒廊之場所),健身室,桑拿浴室,按摩院以及卡拉OK,應繳納根據上月份發票總額結算的旅遊稅(第19/96/M號法律第十二條)。

(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十九條內所指之場所豁免其本年度之旅遊稅)。

職業稅 -具備適當編制會計之第二組納稅人(自由或專門職業)遞交M/五格式申報書,載明上年度所收受或交由其處置的一切薪酬或收益。(第2/78/M號法律第十一條一款)

營業稅 -應繳納獨一期之營業稅。(第15/77/M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根據第10/2002號法律第十四條一款規定豁免本年度之營業稅)。

所得補充稅 -無編制會計的個人或團體-B組納稅人應遞交M/一格式收益申報書。(第21/78/M號法律第十條一款a項)

-政府公務人員如有政府給予的薪俸以外的其他收益,遞交M/一格式申報書外,並須附同經其薪俸主管人證實的M/二格式聲明書。(第21/78/M號法律第十一條)

機動車輛稅 -凡從事將新機動車輛出售予消費者或僅一次出售新機動車輛之自然人或法人須就上月應稅行為遞交M/四格式之申報書及繳納結算之稅款。(第5/2002號法律通過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十七條二款及第二十一條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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