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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第5/CEAL/2001指引

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
2001-08-17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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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不少提名委員會請求立法會選舉委員會對設立「競選總部」及「分部」一事發出指引,選委會根據3月5日第3/2001號法律(《選舉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議決及通過第5/CEAL/2001號指引,內容如下:

1.按照對《選舉法》第91條所作之邏輯性解釋,各提名委員會得設立俗稱之「競選總部」及「競選分部」。為確保公平對待所有候選名單,「競選總部」及「競選分部」之設立以七個為限(只有其中一個為總部),可全部或部份設於澳門半島、氹仔或路環。

2.《選舉法》第92條所述之免費電話只限於安裝在「競選總部」內。

3.有關提名委員會須在「競選總部」及「競選分部」開始運作前將該部所在位置及相關資料書面通知選委會。

4.各提名委員會可在其「競選總部」及「競選分部」設置一個招牌,後者應儘量設於總部或分部所在建築物之單位外牆上,面積以2.5平方米為限。

5.為遵守《選舉法》第73條之規定,由政府免費供有關社團作為會址或其他用途之不動產不得作為「競選總部」或「競選分部」。

6.有關招牌之設置須符合安全之條件。

7.有關提名委員會須於九月二十一日午夜十二時前將有關招牌、向公眾展示之其他宣傳品、包括可識別有關參選組別之數字拆除,否則選委會將代為拆卸,費用由有關組別支付。

8.本指引並不免除有關提名委員會在設置招牌時對其他適用法律及規則之遵守,尤其附件一所述之內容。

***

於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六日第十七次會議上通過及即日公報。

馮文莊

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主席

附件一:

招牌裝設技術規定

一、若招牌由金屬箱或其他重型物料製成及附於建築物牆壁上,須購買第三保險。

二、招牌應置于不妨礙及不影響公共街道車輛及行人通過之高度,更不能遮擋公共照明、街名牌及門牌。

三、吊掛式招牌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1)前端不得離所附著牆壁七十公分;

(2)若在行人道上安裝,其底部最少離地面二點五公尺,而外端不應超逾行人道道外側三十公分;

(3)若馬路上安裝,其底部最少離地面五公尺,而外端不得超越馬路闊度四分之一(該闊度之計算應扣除行人道及馬路中央分隔設施所佔位置),但在任何情況下概不得超越所附著外牆或圍牆二點五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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