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日前有關八達新管理問題的言論,現就本局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解釋如下:
八達新是以“房屋發展合同”方式興建的經濟房屋,其管理委員會於2000年4月10日經本局協助成立。
至於該屋入伙後的管理工作由其發展商澳門工業發展有限公司委託建安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直至2000年5月30日起轉由管理委員會委託的長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
由於新舊管理公司在交接時水、電費單仍未發出,因此在交接協議書上,註明了建安承諾在2000年5月30日前,仍然負八達新共八幢樓宇之全部大廈管理及法例所規定之義務,包括繳付公共水、電費用。然而,交接過後,建安公司並未履行承諾。
儘管八達新的管理權已由管理委員會接手,有關問題理應由管理委員會與建安公司協調解決,但基於居民的利益,本局積極介入,一方面催促建安公司履行協議的承諾,另一方面要求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不要因為欠費而截斷屋的水、電供應,此要求已獲兩專營公司口頭承諾暫時不會截斷屋之水、電供應。
由於長城公司的會計在2000年12月不慎支付了上述罰款,因此,要求將該筆金額在每戶每月所繳交的20元大廈維修儲備基金中扣除。而儲備基金的動用必須獲管理委員會同意,本局只核實其支付費用之合理性。
目前,建安公司要求小業主清繳管理費,管委會及長城公司則要求建安公司繳付欠交的水、電費,對於這一民事爭拗,本局已根據第41/95/M號法令的規範,盡力作出協調,希望各有關方面能以屋居民整體利益為依歸,盡快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