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收回位于内港11号码头的国有土地
特区政府今(19)日展开跨部门联合行动,收回位于澳门半岛邻近火船头街内港11号码头的国有土地及其上的建筑物。
收回的土地面积为199平方米,曾获发出所属水域公产范围的临时占用准照(“水位纸”),但相关准照已经失效。按《海域管理纲要法》及相关批示,明确本澳土地与海域的分界,内港沿岸位置纳入为国有土地范围,由《土地法》规管。鉴于该土地没有有效准照,土地工务局早前展开土地勒迁程序。相关人士在期限届满后仍未将土地归还,故特区政府采取联合行动收回上述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活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