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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依法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新闻局
2025-07-1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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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依法对参加立法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是落实“爱国者治澳”原则的重要制度保障。《立法会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在判断候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尤须考虑下列情况:

(一)须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不组织或参与意图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活动;

(二)须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不作出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三)不得勾结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反华组织、团体或个人渗透澳门特别行政区权力机关,不参与该等实体组织安排的培训活动或不接受其提供的资助;

(四)须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确立的政治体制,不作出恶意攻击、抹黑、诋毁、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

(五)须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基本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权限,不作出恶意攻击、抹黑、诋毁、侮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通过的立法、解释或决定的行为;

(六)不得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及安全的行为,不作出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七)不为实施(一)项至(六)项所禁止的行为而以任何方式给予协助或提供便利,不对任何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以任何方式表示支持,又或不得因选举目的而接受作出本款所指任一行为者提供的支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按照上述《立法会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第(七)项的规定,虽然未发现某位候选人有作出(一)至(六)项所禁止的行为,但是曾经为他人实施该等行为给予协助或提供便利,又或者曾经对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为表示支持,则该候选人因违反第(七)项的规定而被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

此外,当某个候选名单中有候选人因实施第四款所指的行为而被认定为不拥护《基本法》或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时,同一候选名单内的其他候选人因选举目的接受该等候选人提供的支持,同样构成违反第(七)项的规定而被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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