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级法院第867/2023号刑事上诉案件中,被告作为娱乐场荷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因职务而获交付的现金筹码透过超额兑换及超额派彩的方式不正当据为己有,中级法院认为其行为未达至诡计的行为,未满足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素,故认定被告及其同伙触犯了信任之滥用罪。检察院针对该裁判向终审法院提起统一司法见解的非常上诉,认为该裁判在同一法律范畴内就同一法律问题与终审法院第43/2023号刑事上诉案的合议庭裁判存在法律见解上的对立。终审法院在第43/2023号刑事上诉案中认为该案中被告作为娱乐场荷官因职务而获交付筹码,通过与同伙合谋对已开彩后的投注当作正常投注并进行派彩,使用诡计令同伙貌似正当地取得筹码并兑换成现金,从而获得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报酬。终审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最后获得的不法利益是其与同伙合谋使用诡计而不法取得的利益,并非直接来源于因其职务而获交付的筹码,因此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检察院认为上述两宗案件对作为娱乐场庄荷的行为人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诡计”)将因工作或职务而获交付的筹码或款项据为己有的事实作出了对立的法律认定和法律适用。
终审法院合议庭对上诉作出审理。
合议庭指根据《刑法典》第211条所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诡计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触犯诈骗罪的重要因素,而信任之滥用罪则不以诡计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在中级法院的合议庭裁判中,法院未将被告使用超额兑换及超额派彩的犯罪手法认定为诡计,故未以诈骗罪作出判处,而是以信任之滥用罪论处;而在终审法院的合议庭裁判中,终审法院则认为被告与同伙合谋假装通过投注在赌局胜出而不法获取筹码,是使用诡计获得不法利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述两个裁判就《刑法典》第211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不存在分岐,均认为使用诡计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别仅在于对具体犯罪手法是否属于诡计所作的认定,而不同的认定是基于不同的事实,以致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法。
合议庭续指在统一司法见解的上诉中必须是针对相同事实就同一法律规定作出了相反的解释和适用,并且是作出了明示对立的裁判。合议庭认为即使上述两个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有其相近之处,也不能说两个法院针对相同事实作出了不同判断,上述两个裁判不存在关于同一法律问题的对立的情况。
综上所述,由于没有满足为统一司法见解的非常上诉继续进行而必须具备的其中一项根本性要件,故此合议庭裁定驳回上诉。
参阅终审法院第42/2024号案的合议庭裁判。